篇一: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方案
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全面促进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与聘用
(一)完全中学(职业中学)正副校长、一般中学校长由县教育局提出建议人选,县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由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聘任。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中层正职、一般中学副校长、单设初中校长由县委组织考察,由县委组织部提名,县教育局聘任。其他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局考察和聘任。
各中小学校长职位出现空缺,原则上实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聘用校长。
(二)拟任中学校长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小学校长和副校长必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拟任中小学校长(正职)必须具有五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任副校长或相当职务二年以上;拟任副校长一般要从任职二年以上的主任中提拔。
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党外干部和女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中小学校正副校长必须严格按照县编委核定的职数配备。
(五)所有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权利和义务
(一)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1、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安全应急防范预案、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各项工作具有最后决策权和全面指挥权。
3、制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设施和资产,按财务管理规定决定学校经费的使用。
4、按"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推荐副校长及中层干部人选。对教职工实施奖罚和考核。
5、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活动。领导和组织学校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勤工俭学及课外教育等活动。支持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6、代表学校对外行使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力。包括接受社会捐赠或抵制非法摊派等。
7、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
行校长职责。
2、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接受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和完成任期目标。
4、坚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他们参加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职工在民主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6、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从实际出发,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建设和谐校园。
7、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考核与奖惩
(一)建立校长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对校长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注重对校长的平时考核。主要对校长教学、德育、安全等内容进行考核。校长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校长的考核结果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作为对校长任免、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通报表彰:
1、办学效益显著,学校各项工作走在全县同类学校前列,或单项工作受市以上表彰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考核评估,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名的;
3、高考或中考主要指标居全县同类学校前列或比上一年有较大进步的;
4、学校培养出市级以上有影响的优秀教师或优秀学生的;
5、学校组队代表县参加市级以上各项竞赛、比赛获得一等奖的;
6、学校管理到位,各项工作进展较快的;
7、校长的科研成果或论著获省级以上奖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诫勉谈话:
1、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末位或连续两次列全县倒数三名内的;
3、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20%的;
4、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学校各项工作都较落后的;
5、学校出现一般责任事故,未给师生及学校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6、违反财务管理和收费规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7、校长不按教育局规定要求任课的;
8、有一般违纪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应引咎辞职或降免职:
1、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结果连续两次列全县同类学校末位,或连续三次列全县倒数三名内的;
3、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30%的;
4、不履行职责、管理水平低,学校管理混乱,较长时间打不开落后局面的;
5、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生命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纵容亲属、亲友损公肥私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出现乱收费行为,数额较大或影响严重的;
8、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9、诫勉期满(三个月)仍未改正的。
四、考勤与任课
(一)严格请销假纪律
校长(书记)离开学校一天以内,向教育局领导电话或短信请假,向片区督学通报,告知副校长和值日领导;中小学校长离开学校一天以上的,向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副校长离开学校一天以内,向校长请假;离开学校一天至三天的,向校长请假,并报告教育局领导;请假三天以上的,向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学校校级领导请假情况必须公示。
除参加县教育局组织或安排的离开学校外,正、副校长参加其他培训、学习活动按程序请假。
(二)严格实行校长"驻校制"
各学校要严格实行校长"驻校制",落实校长及班子成员轮流值守制度,行课期间,校长必须坚守岗位。校级领导要坚持站在教学第一线,要上好一门课,蹲点一个年级,联系一个教研组,确立一个研究课题,撰写一篇教学或管理论文。
(三)严格实行校长上课制度
各学校要严格实行校长及班子成员上课制度,超过一个学年不任课的校长,取消职称聘任资格,也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任课量要达到如下最低周课时标准:学生在5000人以上的中学校长,可以上课,副校长上2节以上;学生在3000—5000人的中学校长担任一个班的学科教学,2节以上,副校长4节以上;学生在2000-3000人的中学校长担任一个班的学科教学,4节以上,副校长6节以上;学生在2000人以下的中学校长担任一个班的学科教学,每周不少于5节,副校长不少于7节;小学校长担任一个班的学科教学,每周任课4节以上,副校长6节以上,小学规模达24个教学班(不含学前班)及以上,每周任课2节以上,副校长4节以上。兼任学区督学的中学校长可适当减少课时量。校长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20个课时,副校长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不少于30个课时。
五、交流与培养
(一)健全校长交流轮换制度。校长在一所学校任职时间较长的,经考核合格,一般应交流到其他同类学校任职。
(二)落实校长"持证上岗"的规定。新任校长要在一年内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在职校长必须每五年参加一次
提高培训。部分中小学校长要参加高级研修。
(三)注重交流培养。创造条件组织青年校长到管理水平高、办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挂职锻炼,让他们加速成长。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一学年。结束后回原单位任原职。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作为以后提拔任用的依据之一。
二O一一年二月七日
篇二: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方案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7.01.13?
【文
号】
【施行日期】2017.01.13?
【效力等级】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组织建设
正文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中学领导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其中,校长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已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高级中学校长应当已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学校副职岗位任职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学校副职的,应当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五)应当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优秀教师直接提任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第九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选拔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学校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任用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校长、副校长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校长、副校长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六年,注意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二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学校办学规划、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德育建设、教师队伍、管理创新、安全稳定和党的建设等内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具体内容根据学校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九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家长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校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完善体现中小学校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潜心育人、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领导人员的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学校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小学校不同规模、类型、学段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学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
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中小学校领导人员教育培训,重点加强政治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管理理论和实践、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培训,视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实施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面向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着力培养实施素质教育、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带头人;面向教育发达地区着力培养具有先进教育思想、能够创新办学治校实践的优秀校长。
第二十七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鼓励引导城镇学校、优质学校领导人员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有组织地选派乡村学校、薄弱学校领导人员到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挂职锻炼,或者到校长培训实践基地跟岗学习。
第二十八条
加快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拓宽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员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
第三十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注重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实行校长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
第三十一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落实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领导人员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领导人员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四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风学风和师德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学校层次、规模和发展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招生录取、职务(职称)评聘、基建项目、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六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
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三十七条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校务公开,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师生员工参与讨论学校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三十八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
退
出
第三十九条
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施行。
篇三: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方案
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校工作需要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学校领导职务。
(一)校长的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二)校长的权利:
1、履行校长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2、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3、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4、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推荐或选聘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考核、奖惩教职工,经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旗县及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在下达的编制和进人计划范围内聘任教师;
5、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
6、按计划参加培训;
7、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校长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3、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安全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4、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物,纠正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6、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7、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8、主动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与学生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等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9、自觉用国家法律规范管理行为,接受上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2、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感强,有安全意识,具有开拓进
取、改革创新的精神;
3、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5、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6、具有《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7、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8、乡(苏木、镇)以下农村、牧区小学校长应当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或中学二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乡(苏木、镇)中心小学及以上中小学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校长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9、身心健康;
10、符合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原则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四、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方法
1、中小学校长实行聘任制。在出现校长职位空缺或校长任期届满而需要重新确定校长人选时,应当引入竞争机制,以公开招聘作为主要方式。中小学校长的聘任可以打破地域界限,择优选聘。
实行聘任制,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受聘者之间的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体现“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实行聘任制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成立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对所举办学校校长的聘任、解聘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党、政负责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聘任中小学校长的基本程序是: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任职条件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校长遴选聘任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校长遴选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可以采取民主推荐、演讲答辩、组织考察等形式,也可以进行公开考试;
(5)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
(6)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左右;
(7)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任手续。
中小学校长聘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可以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条件暂不成熟的学校可以实行委任制。实行委任制的学校,校长人选的产生,也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选拔任用原则和自治区政府关于“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民主推荐,严格考察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校长人选要由相应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党的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任前公示,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3、中小学校长任职,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继续聘任,不胜任工作的,解除聘约或取消现职
务资格。
4、按照“政事分开”和“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逐步取消中小学校长的行政级别,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
五、中小学校长的考核与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记入被考核人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旗县以上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法对学校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任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即将离任的校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篇四: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方案
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的三个环节
以下是关于选拔任用中小学校长的三个环节,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校长的水平影响着学校的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校长和干部队伍,是创造和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前提和基本保证。近年来,我们始终把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积极创新干部选任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选拔前:任人唯贤任人唯才
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监督和民意测验制度为突破口,坚持从群众中来,走群众路线。认真落实群众对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无论选任哪级校长、采用何种选任方式,事前我们都通过多种途径,将选任职位、选任数额、选任范围、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情况向广大教职工及社会各界公布,同时注意吸纳各方意见。候选人报名后,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报名条件,让群众选择,真正把群众信得过的人列为正式候选人。对校长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荐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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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时:公正透明阳光操作
选拔时,我们把握好自主报名、竞聘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以及张榜公示等各个环节,实行阳光操作。首先,实行公开演讲,当场评议。参加竞聘的候选人当众公开演讲,用事实说话,用工作设想服人。演讲结束,当场组织测评,然后按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并予以公示。其次,坚持考察预告,畅通监督渠道。将被考察人的情况及有关资料告知本单位所有教职工,让教职工有时间进行充分酝酿,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实行考察责任制。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坚持公道正派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被考察人的情况和意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考察情况。最后,上任前集中公示。对正式校长人选进行一个星期的公示,再次倾听群众反映,接受群众监督。
上任后:以训育人以绩论人
我们对在任校长始终坚持培训和考核相结合,凭实绩论英雄。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中小学校长队伍;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校长任期目标考察、在任经济责任审计、定期考察、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一套纪律严明、制度完备、群众参与的监督制度。今年,我们对全县近300名中小学正副校长进行了定期考察,调整了13所中学、2所中心小学的校长;对8个乡镇的中心小学校长进行了轮岗;积极推荐实绩好、群众赞誉度高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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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组织的名校长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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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方案
关于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的建议
本站原创点击数:1969更新时间:2014/7/7民建运城市委委员、盐湖区政协委员王春冀反映:校长是一个学
校的灵魂,在某种意义上,一个校长就是一面旗帜,一个好校长就是一
所好学校,校长的办学思路、教育行为、管理行为、管理风格等对学
校工作会产生直接的全局性的影响.目前,在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上,仍存在着缺乏校长的选拔任用标准,任免程序不够科学规范,任命制
“唯上”情况难以克服和校长管理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因此,在教
育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改革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己迫在眉捷.为此建议:
一、制订任职资格标准.校长职业资格除政治思想要求外,还需有
专业资格、学历、职称及相关管理水平等要求.一是学历和职称.高
中段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教师及以上职称.二是任职经历.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并具有1年以上担任同级同
类学校副职经历,或具备2年以上教育行政(教科研)部门中层正职
经历,并参加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三是要具备一定
的管理能力.由于专业方面的要求不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往往把机关
人员提拔为下属学校的校长,导致有的校长无教师资格证书,连上课
资格也没有,如何能当校长管理好学校?
二、拓宽选拔渠道.校长的选拔是从源头、入口提高校长队伍素
质的关键.目前校长的选拔大部分为任命制一种方式,导致优秀人才
当不上校长,急需拓宽选拔渠道,如以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
任作为主要方式.选聘通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聘任等程序
进行.通过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和管理知识考试,考察参
聘者的政治业务理论水平,引导他们成为学校型校长;通过竞聘演讲
及答辩,考察参聘者治校方略、政策领悟、教育科研级文字表达能力,引导他们成为研究型校长;能过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考察他们的群
众基础和组织协调
能力,引导他们成为服务型校长.让教师参与、让
社会参与、让专家参与,变个人决策为集体决策,通过用人方式的变
革,鼓励人人上进,形成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校长的聘任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进行全体教职工民主评议,满意率达到80%以上者正式聘
任,否则不予聘任.为避免校长任免的随意性,更加贴近群众,可以尝
试通过学校教代会或校务委员会投票提名的方式确定人选,再由上级
考察任命,这样可使校长的任免有效地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也避免了
任免时上级领导说了算的弊端,促进学校更好发展.三、规范校长职数、任期和交流.中小学校长每届任期4-5年,任
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任期满后,重新进行选聘.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对于超过规定届数的校长,经考核认定管理
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交流聘任到其他学校.鼓励优秀校长
到薄弱学校、偏远学校应聘.对任期内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和损失的校
长,将按管理权限给予免职或解聘等.目前很多领导无校长任期概念,主管部门可随意任免校长,有的任期不长,刚上任不到一年就调离学
校,有的校长多年呆在同一个学校,甚至会出现一二年内原有校长全
部调离的现象,不利于教育的发展.校长职数没有统一要求,有的学校
校长、书记、副校长七、八人,任命非常随意,想提拔就提拔,无职数
概念,甚至有的乡镇学校只有十几个教职工,也配备有3-4个校长、副校长.校长职数、任期和交流的随意性,导致学校校长频繁调动,不
利于学校教育的发展及教育特色的形成.四、建立校长离岗制度.对乡镇学校正副校长、县属学校中层以
上干部和教育局中层以上干部退二线的待遇问题,一直是干部使用中
的一个难题.如有的校长53周岁离岗,校内不再安排课务,等于让他
休息到退休年龄,造成了资源浪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调研,认真梳理,形成能上能下的制度,努力探索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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